学生积极参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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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 “严重不良行为”,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...其次要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,提倡学生“为校争光,为集体争荣誉,为自己争进步”,并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,包括献爱心活动、文娱活动、体育比赛等等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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