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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举例指出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》的讹误可分有标示的讹误与没标示的讹误。前者是书手出于某种目的,对书写体例的破坏。后者可进一步分为抄漏、误倒、补抄于后文等数种。补抄于后文是书手抄写受到监督、读者与书手非一人时才可能出现的现象。现藏于荆州博物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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